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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犯了罪 但她还有说话的权利
2014-07-16 17:35  

2013年2月的一天,刘女士来到我们女性维权部,称要为自己的母亲聘请律师:

刘某的母亲叫李红,今年56岁,2013年1月份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红2009年与朋友投资失败,欠下了巨额外债,每天都有债主上门或者打电话催债,走投无路的李红想到了一个办法:拆东墙补西墙。于是李红给自己虚构了一个身份:济南市某中学退休职工,十几年前丈夫车祸去世,现想找一老伴共度余生。自2010年后,李红利用这个虚构的身份先后与四位男子以恋爱名义交往,期间又以顶名购买单位福利房为由,骗取男子及其家人、朋友的钱财,以归还之前的欠款,每次都是骗了这一家归还上一家,直到案发。而实际上李红并非济南某中学退休职工,济南某中学也不存在福利购房的情况,李红也并非单身,她结过三次婚,与第三任丈夫并未离婚,第三任丈夫仍然健在。

讲述完毕后,刘女士满脸愁容的说:“我知道她犯了罪,但是她还有说话的权利,请你们一定要帮帮她。”

李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去看守所会见了李红。通过阅卷以及李红本人讲述,在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检察院最终公诉的李红诈骗数额为1659800元,该数额中约30万的款项并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次,李红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家人朋友也积极向办案单位退回部分赃款。因此,请合议庭对李红从轻处罚。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在法定刑范围内对李红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本案李红自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由于她在押,她的近亲属也就是她的女儿刘女士有权代其委托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律师及早的介入,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实体与诉讼权利,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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